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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瑞任上的“种肥田不如告瘦状”

根据《明穆宗实录》的记载,最先弹劾的海瑞是舒化(嘉靖三十八年进士),对于他的奏章在《明实录》有摘录:

“刑科都给事中舒化言:巡抚应天右佥都御史海瑞著节先朝,诚一代直臣,然迁滞不谙事体。

闻其在应天科条约束,切切于片纸尺帛间以难过客,恐非人情。

夫道在日用,当官者不必出寻常之外而别为调停。政贵宜民,善治者,岂在创新奇之法,以抗夫时俗?如瑞,第宜与两京清秋以见风激天下之士。盖所以全地方亦所以全瑞也。

得旨:海瑞节用爱人,动事任怨,留抚地方如故。”

概括起来,舒化攻击海瑞之处其实就是两点:

一是认为海瑞“不谙事体”,即海瑞的人品问题;

二是认为他“切切于片纸尺帛间以难过客”,不做正事。

海瑞的偏激是当时人所共知的事情,至于指责他裁革驿站,但也并不具有多大的攻击力,并不能构成海瑞“第宜与两京清秩”的充分条件,因而被拒绝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,“得旨,海瑞节用爱人,动事任怨,留抚地方如故”。

有些观点认为徐阶案的产生是由于内阁之间的政治斗争:“高拱复位时由于怀恨徐阶,故借海瑞勒令乡官退田之机予以报复,实质希图借海瑞之手以泄其私怨,并非真正对海瑞有所倚重。

后因事情闹大,海瑞受到地方权贵豪绅的攻击,加上张居正为徐阶说情,因此高拱权衡利弊,觉得改善与徐阶的关系,借以安抚苏松一代的豪绅权贵,这对巩固自己的政治地位更为有利。由于这一思想的转变,海瑞就变得再无利用价值。”

这种说法是错误的,实际上,高拱于隆庆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庚申复起用,距明穆宗答谕舒化弹劾海瑞奏疏隆庆四年正月十四日,仅二十余日。从高拱复职旨下至其起于乡间至京一往一返,二十余日未必能抵京到任。即使高拱人到京,亦是鞍马劳顿,仓促之中未必就能立即处理部事,所以徐阶案的产生与内阁斗争没有直接联系。(姜德成《徐阶与嘉隆政治》)

第二个对海瑞进行弹劾的是戴凤翔。在《明穆宗实录》和《万历野获编》中对戴氏的奏折均有摘录,可以互相参校。

根据《万历野获编》卷22的记载,其大意是:

一、滥受词讼,在皇上洞悉民奸,颁行重禁也。瑞则不顾赦前事件,悉听告讦,又无放告日期,旅进旅退,动盈千纸,累涉万人,不能按理曲直以剖是非,而但徇情爱憎以决胜负,致使刁徒弗安生理,惟思构讼,以小过而饰成极恶;以虚诞而捏作实情,本以户婚田土,装为人命强盗;或未告而扬言以需索,或既告而讲价以求和;越诉者不笞,诬告者不杖,律法埽地,罗织成风,人心至此,真大坏矣。

而《明穆宗实录》卷42中的记载虽相对比较简单,却也有值得注意之处:

先是吏科给事中戴凤翔疏论瑞沽名乱法,不论吏事。每日开门受讼,动盈千纸。凡衣冠之族,饱暖之家,远年祖产,悉听刁徒告赎。故民间有“种肥田不如告瘦状”之谣。……

也就是说戴凤翔将民间的“种肥田不如告瘦状”这一说法的产生归结与海瑞的滥受词讼。当然他的意图很明显,就是要弹劾海瑞,最低的目标也是要将其调离应天巡抚一职(根据《明实录》的记载,海瑞也正是因为戴凤翔的这一奏章而离职的)。其中列举的第一条最有杀伤力,容易给人一种海瑞强逼众乡官退田是为了“劫富济贫”的态势。

对于戴凤翔的指责,海瑞给予了严厉的批驳:

臣于今三月初二日见邸报,该吏科给事中戴凤翔论臣沽名乱政,大乖宪体。

……事涉乡官举监,又惮势豪,寝阁不行,臣闻之久矣。

臣到任之后,所准状果是比前任为多,通民隐、抑豪横也。

江南民风刁伪,每放告日,状动以三四千计,臣所准行二十分中之一而已。

循旧规,月以初二、十六二日放告,非无日期也。惟人命、强盗、贪官,不构日抱牌诉,然三五日止准一二状。尽批府县,情重解审,非臣自问。

自十一月以后,则告人减前,所准极少。惟巡历所至县分,准多如前。谓越诉不答有之,诬告未尝不加重刑。驳允招卷,历可查考。

“种肥田不如告瘦状”,苏、松、常、镇有此民谣久矣。府县官招呈往往两可调停,诬告拟罪,辄曰“姑念贫民愚民,改轻拟。”话之各官,则曰一向如此。江南民刁好胜,非此不能解争而息讼。

臣披先年招卷,果若所言,谓非法也。曾援“肥田瘦状”之说,刊告示以禁之。臣援先日民谣以禁府县,凤翔乃捏谓民为臣兴谣。臣列为告示,乃自彰其过,使凤翔今日得为借口耶?……(海瑞《被论自陈不职疏》)

在这篇《被论自陈不职疏》中,海瑞首先辩解了自己之所以“滥受词讼”的原因,接着就表明“种肥田不如告瘦状”这一说法早就存在,所谓“苏、松、常、镇有此民谣久矣”,自己不过是加以援引罢了。这里没有必要纠缠于“种肥田不如告瘦状”的说法到底是因谁而引起的问题。

这里的要害在于,透过戴凤祥的攻讦我们可以知晓,他一定非常担心海瑞的判决会“促进”此一说法的实现,进而形成于己不利的局面。那么此一说法到底指的是什么呢?

嘉庆《松江府志》有一段记载值得注意:

万历……六年(1578),巡抚都御史张佳允奏上请勘绝田。张之象《上海志》曰:“是时,奸民诬告,牵连、骚扰人丁考成事例至三十七万余亩,华亭、青浦尤多,几至于煽乱。举人俞显卿作十议,其略曰绝户田亩,系宣德、景泰年人绝田荒,赋役贻累里甲。天顺六年奏准:召民开垦,以补粮差。

方其初佃,大费工本,及转佃他姓,即以工本为名,立契得银,小民既已出银,又焉得为白占,今欲追价,则价已付之原主,世无一田二值之理;若与原主追价,则原主已前又有原主,展转追寻,何日清楚?始奸豪倡议,仅欲夺其连界田土数项,不意祸延万姓,日甚一日。”(《松江府志》卷20《田赋志》)

朱察卿的《与潘御史》一文中曾有这样一段话:“白发黄童,俱以告讦为生。刀笔舞文之徒,且置弗论,而村中执荷锄之夫,亦变为雄辩利口。所言者,景泰、天顺田土,四世祖与五世祖事也。及问其尔我祖父名,则茫然无以应矣”。

而俞显卿的说法则更进一步。他认为之所以要上溯到“宣德、景泰”,是因为“天顺六年奏准召民开垦无主荒田以补粮差”,而嘉庆《松江府志》印证了此说的可信。那么天顺六年的诏令又怎能适用于宣德、景泰年间呢?俞显卿语焉不详,但在《明宣宗实录》中有一些线索:

(宣德七年六月)戊子直隶苏州府知府况钟言:近奉诏书“官民田地有荒芜者召人佃种,官田准民田起科;无人种者,勘实除豁租额。”

臣勘得昆山等县,民以死徒,从军除籍者三万三千四百七十二户,所遣官田召人佃种,应准民田科者二千九百八十二顷。其间应减秋粮一十四万九千五百一四石,已口申达户部未奉处分。况官田有没入海者,粮额尚在,乞皆如诏书除豁。

(宣德七年六月)乙已敦谕行在六部都察院曰:朕为天下主,惟欲天下之人皆安生乐业,故选贤任能,命之绥抚。又数颁玺书覃布宽恤。

盖惓捐以求民安,向为所任不得其人,百姓艰难略不衿念,生事征敛,虐害百端,致其逃徒,弃离乡土,栖栖无依。朕甚悯之,已专遣人招抚复业,优免差役一年。

今闻得诸司官吏仍有不体朕恤民之心,恣意擅为复业之民,来归未久居庐舍,耕无谷种,逼其补纳通租,赔偿倒死孳死马骡牛羊,科派诸色颜料,刑驱威迫,茶毒不胜。此皆任不得其人也,其速行诸司厚加抚恤复业之民,不许一毫搅扰,仍依前救优免差役,所通租税、孽生等项悉与蠲免。

巡按御史、按察司官廉察各府州县官吏、里老剥削贪酷及官员军民之家取索旧债、虐害复业之民治以重罪。如廉察不严,坐视民患者罪同。其各勉之,以副朕怀。(《明宣宗实录》卷91)

可见至少在宣德七年就已经有诏令允许百姓开垦“官民田地有荒芜者”。按照规定,“复业之民”实际上就“占有”了这些田地,并享受诸多优惠政策,如优免差役、蠲免所通租税、孳生等当然其后免不了要有田产的“买卖”。

更值得注意的是景泰、天顺年间在江南地区具有特别的意义。滨岛敦俊认为江南的农田开发,到明初已基本结束;但大规模的农田改良,却到15世纪中叶才开始,而大体结束于17世纪中期。15世纪中期以前江南的土地开发,以扩大农田面积为主要目的,故滨岛敦俊称之为“外延式开发”;15世纪中期以来的农田改良,滨岛氏称之为“内涵式开发”。(《土地开发与客商活动——明代中期江南地主之投资活动》)

那么我们有理由认为,在他们的“四世祖与五世祖”至徐阶案发生的隆庆三年这样一百多年间,“争议”中的田土是经过了改良的。土地的改良意味着粮食产量的增加,当然他们也希望从中分得一杯羹;俞显卿文中所提及“工本”也就是拥有“田面权”的意思。

如果上述结论成立的话,那么“地主——佃户”关系将因为“田面权”的出现,而演变为“田底主——田面主”的关系。问题的关键是“地主”是否承认“田面权”的成立因为这涉及明显的利益分配问题:“田面权”能否被承认,则意味着对新增粮食的不同分配方式,这恐怕是争论双方都清醒意识到的(并且也是面对海瑞的第一个解决方案“减租”,徐阶极不认可的经济原因)。

一旦双方陷入僵持阶段,“佃户”通过打官司的方式极有可能获得官府对“田面权”的承认,从而占据优势,这恐怕是“种肥田不如告瘦状”真正用意所在。